(2017)鲁032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高芳、石近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芳,石近秀,于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高芳,女性,汉族,1956年12月6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石近秀,女性,汉族,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于纪华,男性,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高芳与石近秀、于纪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石近秀、于纪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芳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传乾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