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小春与赵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小春,赵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梁小春被执行人:赵坤本院在执行梁小春与赵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鹏飞审判员 :王少东审判员 :李万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