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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增学与上海连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增学,上海连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2695号原告:朱增学,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在刚,男,194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上海连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海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增学与被告上海连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增学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增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增学负担。审判员  叶沈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轩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