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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赫某某诉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某某,刘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899号原告: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XXX,身份证号XXX。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X,身份证号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赫某某诉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赫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赫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赫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葛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艺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