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赫某某诉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某某,刘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899号原告: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XXX,身份证号XXX。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X,身份证号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赫某某诉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赫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赫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赫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葛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艺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