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执5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段许光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段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5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23号。组织机构代码00023362-1。法定代表人:全荣哲,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段许光,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段许光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段许光已将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唐国土资罚(决)[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辉执行员  董卫东执行员  付忠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兴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