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成勇、唐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成勇,唐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戴成勇,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唐坤,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成勇与被执行人唐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于2017年5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截止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76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