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4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柯世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柯世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0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石佛岗34号,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09410。负责人:刘洪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昌彬,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柯世勇,男,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被告柯世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386.73元,后又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乐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