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西安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西安XX电炉制造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西安XX电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63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劳卫路北侧西荷花园*号楼*层*号房。法定代表人任雷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XX电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雄,该公司董事长。权利人西安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4执6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