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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胡怀庆诉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怀庆,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9民初2640号原告:胡怀庆。被告: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地址: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祝。系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原告胡怀庆与被告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怀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借款信誉金、保证金两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2006年2月5日,被告要原告交纳信誉金一万元整,2007年7月13日交纳保证金一万元整。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据两张,现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交付款项,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信誉金、保证金两万元及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日前返还原告胡怀庆借款信誉金、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缴纳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怀庆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希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