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念斯嘎与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库伦旗供电分公司(原库伦旗电力局)住所地库伦旗库伦镇东梁新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念斯嘎,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库伦旗供电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135号原告念斯嘎,男,蒙古族。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库伦旗供电分公司(原库伦旗电力局)住所地库伦旗库伦镇东梁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清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华,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念斯嘎诉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库伦旗供电分公司(原库伦旗电力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念斯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库伦旗供电分公司(原库伦旗电力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念斯嘎撤回对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库伦旗供电分公司(原库伦旗电力局)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念斯嘎撤回对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库伦旗供电分公司(原库伦旗电力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9.00元减半收取214.50元,由原告念斯嘎负担。审判员 李玉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伙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