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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德富与邓小林、钱明兰、明庆、明松、唐永华、四川金信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富,邓小林,钱明兰,明庆,明松,唐永华,四川金信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富,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7日,农村居民,四川省武胜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小林,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21日,城镇居民,四川省武胜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明兰,女,汉族,生于1959年8月29日,城镇居民,四川省武胜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庆,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4日,城镇居民,四川省武胜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松,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28日,城镇居民,四川省武胜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永华,女,汉族,生于1938年5月26日,城镇居民,四川省武胜县人。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信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法定代表人:滕明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烊,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光华,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德富因与被上诉人邓小林、钱明兰、明庆、明松、唐永华、四川金信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后,李德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德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德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李德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绍刚审判员  蒋 丽审判员  罗乔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