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任希风与武城县鲁权屯镇任珩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希风,武城县鲁权屯镇任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009号原告:任希风,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现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被告:武城县鲁权屯镇任珩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任珩村。法定代表人:任希坡。原告任希风与被告武城县鲁权屯镇任珩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任希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希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任希风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