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与红山区月色烧烤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红山区月色烧烤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616号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火花路居委会长青街南侧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君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波,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山区月色烧烤店,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经营者:李继伟,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婧,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东商贸)与被告红山区月色烧烤店(以下简称月色烧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宁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东商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被告月色烧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君东商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117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中的货款金额11700元为1168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营业饭店期间由原告为被告供应酒水,当时由被告员工在收据及入库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被告共欠原告酒款1168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被告月色烧烤辩称,被告并不拖欠原告酒款,货款双方已经结清。原告的诉求已经经过诉讼时效。双方的主要争议问题为:一、是否存在被告欠付酒款的事实及欠付金额;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围绕被告是否存在被告欠付酒款的事实及欠付金额这一争议问题,向本院提交了2009年至2010年期间的欠据33枚,证明被告欠原告酒款11681元,其中有2枚是加盖了”月色烧烤年华”的公章,其余未加盖公章的欠据都由被告的服务员出具。被告对上述欠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欠据中加盖的公章不是其公章,其余注明经手人为”张海燕”、”于向阳”的22枚欠据,因其烧烤店内员工流动较大,张海燕、于向阳早已离职,不能确定该二人的具体工作时间,不确定是否为二人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所出具,其余欠据中的经手人不知是谁,上述欠据不能证明被告欠付酒款,另外欠据出具时间为2009年至2010年期间,已经过诉讼时效。原告针对第二个争议问题未提供证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33枚欠据认证意见如下:注明经手人为”张海燕”、”于向阳”的欠据共计22枚,出具时间为2010年7月21至2010年11月17日,因该欠据中未加盖被告公章,而现两名店员早已离职,对于该22枚欠据的真实性本院无法核实,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加盖”月色烧烤年华”公章的2枚欠据,该公章与被告提供的公章不一致,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曾使用该枚公章对外开展业务,故对该2枚欠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余欠据,因欠据的出具人签名字迹僚草,原告亦无法辩别,故对其真实性本院无法核实,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君东商贸曾为被告月色烧烤供应酒水,现原告以被告尚欠其2009年至2010年期间的酒款11681元未付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如上。诉讼中,原告君东商贸称一般给被告月色烧烤供酒,都是服务员给老板打电话,能结的就由吧台当场结帐,不能结帐时就由吧台服务员为原告出具欠据。原告称其一直向被告主张欠款,对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君东商贸主张被告月色烧烤欠其酒款未付,但根据原告提供的33枚欠据,尚无法证明存在被告欠原告酒款11681元的事实,其证据证明力不足,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另外,原告提供欠据的形成时间均为2009年、2010年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原告称供应酒水需及时结帐,只有在需方不能付款时,经原告同意才由需方出具欠据,故原告请求支付酒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在欠据形成的次日起计算,虽然原告主张其一直催要货款,但对此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早已经经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便存在欠款事实,原告也已丧失胜诉权。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付款,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上述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赤峰市君东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宁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仲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