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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梁苏禹与赵艳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苏禹,赵艳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246号原告:梁苏禹,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6日,住禹州市。被告:赵艳辉,男,回族,生于1982年6月26日,住禹州市。原告梁苏禹诉被告赵艳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该案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苏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梁苏禹承担。审判员 :康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