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纪群与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群,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民初3878号原告:王纪群,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号*栋**层****号。负责人:何永祎。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号研发厂房*楼西面(自编)D301。法定代表人:詹斌。原告王纪群与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郭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纪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广东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纪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广东装饰公司、广东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拖欠王纪群的劳务工资1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广东装饰公司、广东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广东装饰公司在承包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387号的成都大鼎世纪广场项目后,将其承包的项目交由其分公司广东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王纪群在广东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安排下进入工地从事泥工工作。工程于2014年底结束。经王纪群与广东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结算,广东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尚欠王纪群人工劳务工资18800元。经王纪群多次催要,广东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一直拒不支付拖欠工资。故此,王纪群起诉至法院。被告广东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广东装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广东装饰公司承包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387号的大鼎·世纪广场3#楼酒店式公寓及底层大堂精装修工程。该项目装修工程由广东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实施。王纪群在广东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安排下入场从事泥工工作。经结算,广东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尚欠王纪群劳务报酬188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王纪群提交的《会议纪要》、《工资表(大鼎欠薪汇总表)》、《工资表(泥工班组谢金奎)》及王纪群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王纪群与广东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王纪群已按约定提供了劳务,广东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王纪群劳务报酬。现广东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拖欠王纪群劳务报酬18800元未付,应当立即予以支付。对王纪群要求广东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广东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系广东装饰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广东装饰公司承担,故应由广东装饰公司向王纪群支付上述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纪群劳务报酬1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曼庭审记录员宋丽婷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