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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曲兵营与黄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兵营,黄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138号原告:曲兵营,男,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无业,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军,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科磊,男,汉族,1990年5月4日出生,胜利油田职工,现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兵营与被告黄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兵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兰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