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曲兵营与黄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兵营,黄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138号原告:曲兵营,男,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无业,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军,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科磊,男,汉族,1990年5月4日出生,胜利油田职工,现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兵营与被告黄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兵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兰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