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河南恒云食品有限公司与申瑞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云食品有限公司,申瑞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556号原告:河南恒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鹤淇产业集聚区纬九路南侧、淇园路西侧。法定代表人:任攀攀,总经理。被告:申瑞勤,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河南恒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申瑞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恒云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云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恒云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恒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