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0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军与马峰买卖合同纠纷(查封)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马峰,男,1978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现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执行刘军与马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峰名下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峰名下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金州康城##幢4单元701室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周审 判 员  张 欣代理审判员  陈小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涂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