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军与马峰买卖合同纠纷(查封)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马峰,男,1978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现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执行刘军与马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峰名下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峰名下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金州康城##幢4单元701室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周审 判 员 张 欣代理审判员 陈小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涂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