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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4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达华与万应方周长贵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达华,周长贵,万应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919号原告:黄达华,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梅(原告女儿),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周长贵,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万应芳,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朱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黄达华诉被告周长贵、万应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达华以请求事项有误为由,自愿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达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黄达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念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