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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清永、蓝启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永,蓝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18号申请执行人:刘清永男,194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蓝启发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清永与被执行人蓝启发借款合同责任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蓝启发在银行有存款5336.16元,扣除执行费466元,扣掉诉讼费337.5元,申请人可领取4552.66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企业注册信息、没有房产、国土的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晓君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