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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史玉富与尤意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玉富,尤意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428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史玉富,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被执行人尤意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原告史玉富与被告尤意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16)沪0106民初116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尤意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名下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票、房产及车辆等线索,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其名下相关银行账户,供扣划3730.07元,余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汪 琦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靖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