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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鲍桂云与王晓利、李亚丽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桂云,王晓利,李亚丽,李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30号申请人:鲍桂云,女,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晓利,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亚丽,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亚娟,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新城区。申请人鲍桂云与被申请人王晓利、李亚丽、李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鲍桂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