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0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乔仁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乔仁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852号原告阳泉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玉婷,女,本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窦江丽,女,山西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仁平,男,汉族,个体,现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大地产公司与被告乔仁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告恒大地产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地产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景云人民陪审员  姜 颖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瑞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