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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与殷建波、殷大武、陈群、张礼盼、贾艳萍金融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殷建波,殷大武,陈群,张礼盼,贾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法定代理人谢跞,系该行长长。委托代理人余官芳,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职工,本案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殷建波,男,汉族。被执行人殷大武,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群,女,汉族,系殷大武之妻。被执行人张礼盼,男,汉族。被执行人贾艳萍,女,汉族,系张礼盼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殷建波、殷大武、陈群、张礼盼、贾艳萍金融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陕1024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殷建波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贷款本金45622.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到还款之日止,利率18.954%;由殷大武、陈群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贷款本金11119.9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4日起到还款之日止,利率18.954%;张礼盼、贾艳萍对上述两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殷建波负担400元,殷大武、陈群负担20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殷建波、殷大武、陈群、张礼盼、贾艳萍已按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薛怀山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昌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