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冷双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冷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778号罪犯冷双,男,1984年7月11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以(2015)公刑初字第6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冷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合理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3521.04元。刑期自2014年2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止,截止2017年5��12日余刑为2年3个月零12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冷双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冷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冷双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庆华审判员 蔡丽娜审判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