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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行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屈某某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开福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1行终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某某,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李玲,男,194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新领地公寓3栋。法定代表人辜松柏,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该分局拆迁科科员。委托代理人仇艳萍,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开福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行初1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经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5)470号文件批复,及湖南省人民政府(2015)政国土字第146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彭家巷社区、高岭村、中岭村、捞刀河村、凤羽村范围内集体土地12.5776公顷作为长沙市车站北路延长线(捞刀河-北二环)(2015年报部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2015年9月28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发布了[2015]第027���《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进行了张贴,公告内容为: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长沙市车站北路延长线(捞刀河-北二环)[本次一期实际腾地4.9929公顷],征收土地位置为捞刀河街道高岭村、捞刀河村,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5年10月28日。屈某某户承包的高岭村金氹子大丘、鱼池三排、横档的田亩在上述征收范围内。之后,国土开福分局发布了[2015]第02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2016]第008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上述公告送达至捞刀河街道高岭村、捞刀河村并进行了张贴,告知了征地范围、补偿标准、腾地期限及申请听证等权利义务,并告知了若对补偿安置有争议,可向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2015年9月23日,长沙市开福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涉案被征土地农民确定在捞刀河街道范围内予以安置。屈某某认为国土开福分局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基本生活补助等征地补偿手续。故诉至该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屈某某明确表示对涉案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无异议。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四条“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和《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社保用地的核定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及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取和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的规定,国土开福分局不具有为屈某某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基本生活补助等征地补偿手续的法定职责。屈某某诉请国土开福分局履行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基本生活补助等职责,与上述规定不符,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屈某某承担。上诉人屈���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足额支付安置补偿费等,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原审判决也认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取和解缴。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向社会保障部门解缴了社会保障费用,因为被上诉人未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社保局在没交钱的情况下不可能给上诉人办理社保、医保和养老保险,上诉人便得不到社会保障,被上诉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诉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被上诉人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及相关规定,解缴社会保障资金到社会保障部门,为上诉人办理社保、医保、养老保险等手续。被上诉人开福国土分局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答辩理由与���审一致,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中,本院对原审法院的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确认的证据可以采信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被上诉人国土开福分局是否具有为上诉人屈某某办理社保、医疗、养老等保障的法定职责。《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被上诉人负责的征地补偿工作不包括为被征收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工作。根据《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社保用地的核定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及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取和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国土开福分局不具有为屈某某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基本生活补助等征地补偿手续的法定职责。故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具有办理社会保障等法定职责的系社会保障部门,上诉人如认为其社会保障权利受损,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张权利。上诉人提出系因为被上诉人未向社会保障部门解缴社会保障费用才导致社会保障部门未为其办理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的观点,本院认为,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实施调控和管理。上诉人如认为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到位,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上诉人屈某某提起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屈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贺元芳审 判 员  刘 青代理审判员  董强强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刘朋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