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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晶与曹凤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晶,曹凤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60号申请执行人申晶,女,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东辽县建安镇新兴社区*组。被执行人曹凤廷,男,195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兴国村半拉山屯。申请执行人申晶与被执行人曹凤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曹凤廷兴建的位于东辽县建安镇嘉兴花园小区5号楼1(2)单元203室、303室、403室、503室无产权房屋4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430号民���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