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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玉学与刘运兴、侯丽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学,刘运兴,候丽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学。被执行人:刘运兴。被执行人:候丽茉。本院在执行黄玉学与刘运兴、侯丽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