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玉学与刘运兴、侯丽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学,刘运兴,候丽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学。被执行人:刘运兴。被执行人:候丽茉。本院在执行黄玉学与刘运兴、侯丽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