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刑更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权术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权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刑更141号罪犯权术,男,1979年10月11日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珠中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权术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3年8月28日曾获减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9月17日曾获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权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累计获奖励分118.5分,确有悔改表现,可提请减刑九个月。并附有罪犯权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罪犯权术仅缴纳了罚金人民币1500元,且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三个月。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权术减刑六个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权术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按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权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18.5分。本院认为,罪犯权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罪犯未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依法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但考虑到执行机关在报请时已作从严考虑,故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再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权术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3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原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不变(已缴纳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霖审判员 王益民审判员 黎经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黎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