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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诉孙某甲、孙某、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甲,孙某,孙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174号原告:王某,男,1949年5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孙某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被告:孙某,男,1977年4月25日,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孙某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甲、孙某、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