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诉孙某甲、孙某、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甲,孙某,孙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174号原告:王某,男,1949年5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孙某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被告:孙某,男,1977年4月25日,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孙某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甲、孙某、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