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临邑县城区盛源楼市中心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燕,尚明亮,鞠秀花,尚玉浩,临邑县城区盛源楼市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412号申请人:熊吉成,男,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临邑县。申请人:孟宪燕,女,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临邑县。被申请人:尚明亮,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申请人:鞠秀花,女,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系尚明亮妻子)被申请人:尚玉浩,男,汉族,1995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尚明亮儿子)被告四:临邑县城区盛源楼市中心,住址临邑县城区永兴大街西段路南,负责人夏贞美。原告熊吉成、孟宪燕与被告尚明亮、鞠秀花、尚玉浩、临邑县城区盛源楼市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尚明亮、鞠秀花、尚玉浩、临邑县城区盛源楼市中心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同等价值存款,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尚明亮、鞠秀花、尚玉浩、临邑县城区盛源楼市中心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同等价值存款。二、查封担保人熊吉成、孟宪燕名下房产:房权证城子第42×3号。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