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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陈永钦、刘俊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钦,刘俊坚,魏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陈永钦,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室。被执行人:刘俊坚,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号3被执行人:魏华杰,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村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钦与被执行人魏华杰、刘俊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魏华杰、刘俊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华杰、刘俊坚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魏华杰银行存款7900元外,被执行人魏华杰、刘俊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钦已实现债权7790元,尚有5210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陈永钦以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魏华杰、刘俊坚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703执123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陈永钦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朝良审 判 员  黄本儒人民陪审员  林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