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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广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广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5698号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科技工业园五沙工业区新辉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林,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广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福安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波。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广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广福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化工产品货款459171.6元及违约金(按每月2%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至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截至起诉月的违约金为174485.21元),以上暂共计633656.8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出售化工产品。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对产品种类、价格、订货方式、质量处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等都有明确约定。后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涂料。双方对账后,被告确认截至2017年1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459171.6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货款,被告均不予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贵院。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化工产品,被告签收货物后90天内结清当批次货款,若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应按欠款额每月2%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同年7月24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就奖励问题进行了约定。后,原告向被告供应化工产品。之后,原、被告就2015年5月20日前的供货进行对账确认,截至2017年1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9171.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予以接受后,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现其仍余货款459171.6元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459171.6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的最后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则被告最迟应在2015年8月19日前向原告支付所有货款,而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已经逾期,因此原告请求按双方的约定自2015年9月1日按每月2%计算违约金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广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5917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459171.6元为基数,按月2%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68.28元(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广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 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