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进与佛山市顺德区华赛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佛山市顺德区华赛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245号原告:李进,男。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赛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北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9236131R。法定代表人:梁永安。原告李进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赛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