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建、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徐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84号申请执行人徐建,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46号华盛广场B-16-D、E号。法定代表人徐永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永清,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与被执行人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徐永清仲裁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但无法处置,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银行账户、车辆,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2012)津仲调字第540号调解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郭胜明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