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34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足为机与勒勒伍合、吉克足机莫、勒勒各木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足为机,勒勒伍合,吉克足机莫,勒勒各木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650号原告:吉足为机,男,1981年3月2日出生,住越西县。被告:勒勒伍合,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越西县。被告:吉克足机莫(又名吉克古西),女,1994年2月7日出生,住越西县。被告:勒勒各木子,男,1974年1月8日出生,住越西县。原告吉足为机与被告勒勒伍合、吉克足机莫、勒勒各木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吉足为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足为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吉足为机负担,依法免交。审判员 沙马约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小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