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168号原告田某,女,1957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1年4月2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两枚,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推托没有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被告李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8月10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田某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田某出具借条一枚,载明:”借条,今借田姐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借款人:李某,2010年8月10日”。2011年4月27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田某借款1000元,并为原告田某出具借条一枚,载明:”借条,今借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李某,2011年4月27日”。此款经原告田某催要,被告李某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田某借款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有被告李某为原告田某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李某依法应履行偿还原告田某借款的义务。被告李某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田某主张事实的抗辩,亦不影响本院依现有证据及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综上所述,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某借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