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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欣盛达电梯有限公司、田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田兴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655号申请人: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澜丰路(城南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6825975327896。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兴元,男,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欣盛达电梯有限公司、田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0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取得的位于什邡市德什公路与京什大道东段交汇处的53924.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兴元的银行存款20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田兴元相同价值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大顺审 判 员  石 娜人民陪审员  华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