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沧州华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林产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华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林产工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154号原告:沧州华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港开发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6827779401。法定代表人:孙海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亚美,女,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中国林产工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号世纪兴源大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647L。法定代表人:孙良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华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林产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沧州华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华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华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林产工业公司起诉。本案诉讼费4838元,由原告沧州华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