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丽英、李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丽英,李翠莲,威佰世(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丽英,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大行通有限公司出纳,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毅,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磊,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翠莲,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世唐家具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奚乃军(系李翠莲之夫),威佰世(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京花,天津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佰世(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学府路2号(西区J2号厂房A座102)。法定代表人:AlexandreMaucors(阿莱克斯.莫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度,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郭丽英因与被上诉人李翠莲、威佰世(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丽英以双方当事人另行解决本案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丽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丽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郭丽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东审判员 王广利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日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