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民初字第20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秀明、霍青等与李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明,霍青,段威旭,李彦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字第2062号之三原告赵秀明,女,1940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死者段占红之母。原告霍青,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南市区,。死者段占红之妻。原告段威旭,男,200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南市区,。死者段占红之子。被告李彦峰,男,汉族,1954年5月30日出生,现住保定市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明、霍青、段威旭与被告李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明、霍青、段威旭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彦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明、霍青、段威旭撤回对被告李彦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1元,减半缴纳6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玉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