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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字第20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秀明、霍青等与李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明,霍青,段威旭,李彦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字第2062号之三原告赵秀明,女,1940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死者段占红之母。原告霍青,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南市区,。死者段占红之妻。原告段威旭,男,200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南市区,。死者段占红之子。被告李彦峰,男,汉族,1954年5月30日出生,现住保定市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明、霍青、段威旭与被告李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明、霍青、段威旭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彦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明、霍青、段威旭撤回对被告李彦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1元,减半缴纳6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玉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