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6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沈靓与杨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靓,杨鑫,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137号原告:沈靓,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杨鑫,男,1984年1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4,信用代码91120116752203708F。法定代表人:贾学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靓与被告杨鑫、第三人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靓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靓撤回起诉。案件���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