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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韩卿、韩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韩卿,韩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34号。被执行人韩卿,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柳蜂鸟家园。被执行人韩树波,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戚东夼路。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用于抵押担保借款的抵押物已被其它案件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已向该查封机关提出异议,故其申请中止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