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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凌远与杨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凌远,杨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268号申请执行人:王凌远,男,汉族,本科文化,住乡宁县。被执行人:杨婷,女,汉族,大专文化,住乡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凌远与被执行人杨婷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婷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凌远15000元,但被执行人杨婷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杨婷在乡宁县饮食服务公司的工资收入。2017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杨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王凌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婷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婷的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凌远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杨婷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杨婷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王凌远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