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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行终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0四队与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哈密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0四队,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哈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22行终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0四队,地址:哈密市广场北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洪亮,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0四队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徐晓琴,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原哈密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阿克然木·玉努斯,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张梦,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干部。委托代理人:徐江,哈密市伊州区环保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密市人民政府(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法定代表人:祖木热体·吾布力,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利,哈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科长。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0四队(以下简称七0四队)因诉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哈密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6)新2201行初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七0四队以已与两被上诉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七0四队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01行初27号行政裁定;二、准许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0四队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0四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丽  敏代理审判员 阿丽亚铁木尔代理审判员 郝  慧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亚  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