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佳磊与宋秀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磊,宋秀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660号原告:王佳磊,男,1992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代理人:王辉,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秀芝,女,76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王佳磊诉宋秀芝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佳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名字错误。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佳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佳磊负担。审判员 姜永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