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6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孙吉才、李金、孙立志、高喜臣、陶金海、宋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孙吉才,孙立志,高喜臣,鲁官兴,陶金海,宋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5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陈春,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昕,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吉才,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孙立志,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高喜臣,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鲁官兴,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陶金海,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宋国荣,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吉才、李金、孙立志、高喜臣、陶金海、宋国荣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彭玉波审判员  李雨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索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