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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兰与张新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张新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746号原告:张兰,男,汉族,住扶沟县。被告:张新富,男,汉族,住扶沟县。原告张兰与被告张新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兰负担。审判员  李祺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志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