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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华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华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华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443282-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袁华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仕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进,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华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华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1204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桂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