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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4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安海镇鸿兴达食杂商行与被告福建顶津食品有限公司、郭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安海镇鸿兴达食杂商行,福建顶津食品有限公司,郭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4186号原告:晋江市安海镇鸿兴达食杂商行,住所地晋江市。经营者:黄荣。被告:福建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福龄,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小强,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公民身份号码35×××××10。原告晋江市安海镇鸿兴达食杂商行与被告福建顶津食品有限公司、郭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安海镇鸿兴达食杂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晋江市安海镇鸿兴达食杂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吴燕真 关注公众号“”